贵州天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贵州天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某某与、贵州银创典当有限公司、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2执132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季则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17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3月13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集贤巷37号2单元附2号。
被执行人贵州银创典当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小河区华田亲水湾二栋1层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天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银创典当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银创典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天讯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600元、执行费34676元,共计2062276元及利息,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