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828号
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79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泰和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岞山街道幸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财,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潍坊正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1369号中侨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昌盛街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峡山润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泰和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正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