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4053号
原告:潍坊东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庄头村共建路(村委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79244254X,组织机构代码:67924425-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正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1369号中侨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5144336D,组织机构代码:0851443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7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7X7,组织机构代码:16542117-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潍坊东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正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东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东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3620元,由原告潍坊东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