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569号之一
原告:潍坊泓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钢街道后***社区张虾路以东400米潍莱高速以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正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1369号中侨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泓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正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潍坊泓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泓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泓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潍坊泓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