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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执66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6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277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邵 修 发
书 记 员 罗  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