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安徽欧尚制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226民初7705号
原告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航人广告公司)与被告安徽欧尚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欧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引航人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黎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欧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引航人广告公司与欧尚制漆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引航人广告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欧尚制漆公司未依约付款。故,引航人广告公司要求欧尚制漆公司支付所欠广告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业务合同》约定,欧尚制漆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应向引航人广告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金额的3‰/天。因引航人广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结合实际损失情况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欧尚制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引航人广告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欧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变更为安徽欧尚制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8日原安徽欧尚建材有限公司与引航人广告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广告客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安徽欧尚建材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广告位置:合淮阜高速与济广高速互通立交处(HF-16);广告规格:1810*690㎝双面,1块;广告项目:欧尚建材产品宣传;发布期限:壹年(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合同价款:壹年广告发布费总金额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广告发布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悬挂画面前付款50%即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2017年9月1日前付广告费40%即贰万零捌佰元整(20800.00),余款10%即伍仟贰佰元整(5200.00)于2018年2月1日前付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金额的3‰/天。合同签订后,引航人广告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欧尚制漆公司未按约支付引航人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费,于2017年3月31日支付6000元,同年8月8日支付10000元,同年9月25日支付5000元,2018年5月9日支付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1000元,尚欠21000元,引航人广告公司多次催要,欧尚制漆公司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引航人广告公司起诉来院。
一、安徽欧尚制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广告费21000元及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安徽欧尚制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由安徽欧尚制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宏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