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226民初8022号
原告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航人公司)与被告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城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引航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虎、姜黎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城置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城·公园华府营销中心标识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引航人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正城置业对引航人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未提出异议。但正城置业仅向引航人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110000元及增补工程款28656元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引航人公司主张正城置业支付其工程款138656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正城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引航人公司与正城置业签订一份《前城·公园华府营销中心标识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正城置业,乙方:引航人公司;工程名称:前城公园华府营销中心标识;承包范围:该工程事故范围主要针对前城公园华府营销中心标识标牌进行制作并安装(附件:制作安装清单)。乙方完全按照甲方的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有效工期15天;合同固定总价210000元(以上费用包含增值税6%,以及物料的制作、运输、安装、维护等一切费用,因乙方在计算投标报价过程中造成的图纸工程量遗漏或套用价格不合理,以及费用计算错误,甲方视为乙方综合在其他单价中作为优惠和让利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一律不予调整,并修补工程存在的任何缺陷,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付款方式:产品全部制作完成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0%,计84000元,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5%,计1155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剩余款项的全额发票(含一年质保期款项金额);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三日内,在乙方按照服务承诺做好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将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10500元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正城置业于2018年9月21向引航人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9年2月3日向引航人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00000元。
2018年12月27日,正城置业的韦文海在报价清单上签字并注明“经工程、营销部及制作单位现场验收确认无误”。
另查明,2019年8月14日,引航人公司的胡燕向正城置业的韦文海发微信“韦总,财务给我发的清单,合同价210000万(元),已付100000万(元),尚欠110000万(元),另外增补围挡字17156元、落地字11500元,合计欠款138656元,麻烦帮忙处理一下,谢谢”。韦文海“账款金额我知道,领导他们在外地没回来”,2019年8月26日引航人公司的胡燕再次向韦文海发微信,“韦总,你好。您帮我问了吗?”,韦文海“领导说9月份开盘之后付,现在资金都放在项目开盘上面了,不好意思,再等等”。2019年8月至11月,引航人公司的胡燕多次通过微信向正城置业的韦文海催要剩余工程款,正城置业一直拖欠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引航人公司提交的《前城·公园华府营销中心标识制作安装合同》、微信聊天截图、报价单清单、银行回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工程款138656元及利息(利息以138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3元,减半收取计1656.5元,由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宏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