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4186号
申请执行人:***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6637149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上广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8101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80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9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4186号
申请执行人:***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6637149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上广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478101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80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鹏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9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