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