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

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引航人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汇处666号在水
一方7号楼。
法定代表人:*南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