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21民初1336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法定代理人:***,男,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公路局。
被告:三门峡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需要鉴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治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