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开商初字第53号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董事长。
被告高鹏。
被告**。
被告考敏华。
被告史安岭。
被告***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汇联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三六九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鲲鹏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青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青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铭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鹏、**、***、***、潍坊仁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潍坊汇联钢铁有限公司、潍坊三六九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潍坊鲲鹏物资有限公司、潍坊青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青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铭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潍坊青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9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9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