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异1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江津区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9幢负2-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8638-X。
法定代表人:项德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王滋鸿,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康建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王滋鸿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工商档案、债权转让协议、EMS快递单及查询结果、债权转让公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2013年9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渝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鸿建司)向本院起诉***、***。2013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3)津法民初字第06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返还渝鸿建司货款143664元并支付渝鸿建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3年9月22日,渝鸿建司名称变更为耀康建司。2014年7月23日,耀康建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津法民执字第0104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人当时正在服刑。
另查明,2019年6月6日,耀康建司与王滋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耀康建司将(2013)津法民初字第06173号案件判决其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王滋鸿。同月,耀康建司将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2019年7月2日,耀康建司、王滋鸿联合在《重庆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截至2019年11月7日,耀康建司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耀康建司与第三人王滋鸿书面约定,耀康建司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王滋鸿。该债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耀康建司向被执行人***、***邮寄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为已通知二被执行人,故债权转让对二被执行人生效。综上,第三人王滋鸿已取得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王滋鸿为本院(2014)津法民执字第0104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蒋 睿
审判员 王琮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