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9920号
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中心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227MA605GL37D。
经营者:蒲雨松,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项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铄骅,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7元,由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鉴定费8200元,由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利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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