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6民初7070号
原告:***,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雅,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项德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叶万富,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因叶万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职权追加叶万富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被告耀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第三人叶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耀康公司之间从2021年9月7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7日,***到耀康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开发区新址龙景湖畔实验幼儿园扩建工程工地上上班,工程名为“双桥实验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主要从事安装消防管工作。2021年11月26号晚上19点左右,***在放工具照明灯时往工具箱旁步行了两三步,由于旁边污水井没有围警戒线也没有盖盖子,***一脚踩空摔到污水井里面导致其受伤,其工友徐树东看见***摔了将其扶了起来,然后另一工友付甫荣将***送到了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胸部挫伤。出院后,***多次与耀康公司协商申请工伤认定,耀康公司直接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
被告耀康公司辩称,***与耀康公司之间没有人身隶属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受伤当天的检查并没有骨折,十多天后***却说有骨折,***不能证明在这十多天内没有发生第二次事故,因此他的骨折与他在工地受伤没有关联性。
第三人叶万富陈述,对***在案涉项目做工、受伤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当天受伤后到医院,经检查并没有出现骨折,过了几天后说检查出来骨折,因此对***陈述在工地受伤导致骨折这一伤情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耀康公司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开发区新址龙景湖畔实验幼儿园扩建工程工地上上班,从事安装消防管工作。2021年11月26号19点左右,***在该工地一脚踩空摔到污水井里面导致其受伤。
2022年5月9日,***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耀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5月9日出具说明,该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之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耀康公司与叶万富陈述,耀康公司将案涉项目消防部分劳务发包给叶万富。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耀康公司招聘到案涉项目做工,亦不足以证明耀康公司对***进行管理,虽然耀康公司曾代发工资,但不排除系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集中代发,故***请求确认与耀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昱娇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也
书 记 员 刘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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