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604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项德生。
原告***与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黄  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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