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财保4号 申请人: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0号(长宏木业二号还房)C5幢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C7BT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13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1677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锦鑫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欧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