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345号 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道中心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5GL37D。 经营者:***,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道竹林湾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9幢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2559元由原告璧山区亿博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龚 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