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521号
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374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11283.61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汉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11283.61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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