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317号 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8执保1393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账户12000000元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组团某地块。2021年7月8日,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续行保全,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1189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加州支行账户12000000元存款。 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