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生,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二期26#楼104-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8月15日生,满族,现住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桂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苏家洼村。
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1日生,满族,现住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遵化市桂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