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7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同,遵化市东新庄宏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将“墙面喷刷涂料”工程项目转包发包给对外没有独立建设主体业务、自主经营资格的自然人***、***,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是受实际施工人***招用,整个工程包括工作地点、工作项目都属于被上诉人承包经营范围,由被上诉人统一安排工程进度、工作过程和工人的工作报酬等。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双方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1日,原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了遵化市教育局-堡子店镇温家庄联办小学校舍改造项目,并于2017年9月15日与遵化市教育局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到遵化市教育局调取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上面记载有“墙面喷刷涂料”工程项目。原告将堡子店镇温家庄联办小学校舍改造项目中的墙面喷刷涂料工程分包给***后,***又承揽给了***,2018年6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房屋刮白承揽协议》。2018年7月31日,被告***经***介绍到***承揽的墙面喷刷涂料工程中从事粉刷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被告在日常工作中不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工资亦不由原告发放。***曾向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6月13日,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遵劳人仲裁字(2019)-36号裁决书,裁决***与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遵化市教育局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围包括“墙面喷刷涂料”工程及原告将“墙面喷刷涂料”工程分包给***后,***又承揽给***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经***介绍到***承揽的涉案工程中从事粉刷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作中被告不受原告的管理,工资亦不由原告发放,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上诉人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墙面喷刷涂料工程分包给***后,***又承揽给了***,***经人介绍到该墙面喷刷涂料工程中从事粉刷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颖
审判员 周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