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遵化市桂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在374.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遵化市桂明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以374.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