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异455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富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春,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连荣,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王百新,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追加人:徐连荣,男,1981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申请追加人:王百江,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富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王百新、徐连荣、王百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追加人提供的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信息,无法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审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栗国春
审 判 员 苏志飞
审 判 员 杨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