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异455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富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春,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连荣,总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王百新,男,19511213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追加人:徐连荣,男,198153日出生,身份证号×××。

被申请追加人:王百江,男,1964829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3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北京富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荣来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富凯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王百新、徐连荣、王百江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追加人提供的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信息,无法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审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栗国春
审  判  员   苏志飞
审  判  员   杨建平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