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3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