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3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遵化市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