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昌盛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3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元昌盛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胶莱镇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5729601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元昌盛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2021)鲁028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0028.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案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到庭确认本案共计主张235249.15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元昌盛房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8599.15元,扣缴执行费3350元。本院依法将235249.15元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361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