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2执19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路东,组织机构代码:86311766-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技校路1号;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3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传票,邮件显示他人***签收,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5月1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64266.4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764266.42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