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所平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民辖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兖州市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房屋位于济宁市××区辖区内,故兖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是,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所谓的涉案房屋。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所谓的《租赁协议》,但被上诉人***至今并未将名下的房产交付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济宁市××区富平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因此,无论针对哪一个被上诉人,都不存在显示的房产作为涉案标的。以上主张,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为证。综上,本案中,不适用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应当适用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家住济南市市中区二七新村六区16号楼1单元201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案租赁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