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83民初389号
原告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路东。组织机构代码86311766-9。
法定代表人王所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仔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山东富平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