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化市西南宅鑫利水泥砖厂与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504号
原告:遵化市西南宅鑫利水泥砖厂,地址遵化市。
经营者:张宝印。
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郑淑艳,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遵化市西南宅鑫利水泥砖厂与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遵化市西南宅鑫利水泥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偿还货款593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分11次向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水泥标砖。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料人郑淑艳为原告书写入库证,原告共计为被告处供货62316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2018年年初,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元。剩余货款5931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货款,但不能提供被告郑淑艳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遵化市西南宅鑫利水泥砖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