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81民初2305号
原告:遵化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娟,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杨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化市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遵化市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