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遵化市镇海东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印。
被告:杨印,男,58岁,现住遵化市。
原告***与被告遵化市首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