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芦淞区仁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七斗冲。
法定代表人:黎敏。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示范区玉龙路1096号磐龙生态社区丹桂里16栋。
法定代表人:付江涛。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858号山河锦园10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付江涛。
芦淞区仁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6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易大玄
审判员 陈 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