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致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谵,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执行请求、执行和解、执行领款。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系该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致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株洲致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1执4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