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11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5号嘉***江岸5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858号山河锦园10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职务。
申请执行人株洲**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欧阳建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