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161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大丰社区上,下会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758874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示范区***1096号磐龙生态社区**里16栋205室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M7HBGX1。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858号山河锦园10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6822428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株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执1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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