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243号之一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77408718J。
法定代表人:姬祥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754817229。
法定代表人:刘子利。
被申请人:**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81004241119J。
法定代表人:张强,镇长。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级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鲁0481财保2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级索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