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财保243号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姬祥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解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子利。
被申请人:**市级索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级索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60万元。
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级索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26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远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