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827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益康大道与魏村街交汇处东8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49754951。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被保全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解放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5754817229。
法定代表人:刘子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481民初4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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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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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