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5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夏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夏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峰缘钻井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黄米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56619888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夏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峰缘钻井基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7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夏新庄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柳树0镇夏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