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峰缘钻井基础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唐山市丰南区峰缘钻井基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7民初3342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么孝印,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耿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峰缘钻井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峰缘钻井基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王兰庄镇么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