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8650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与白龙路交汇处滇高商务大楼1002、1003、1004室。
负责人:***。
被告: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6层D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达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源中路128号2幢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庄柱。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达克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达克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达克电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实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达克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