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14民初7858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5.30元,减半收取2102.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