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4民初10330号
原告: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泰豪福瑞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81元,减半收取58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肇一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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