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铁岭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辖终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熊官屯乡熊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景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汇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铁岭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博尔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4民初4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铁岭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铁岭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铁岭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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