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11民初2220号之一
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法定代表人:迟营营,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四海路**。
法定代表人:宋学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3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4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双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做其他处分,出售时须经本院许可,并由本院保留相应价款。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钰中
审判员  王洪梅
审判员  邱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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