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624号 原告: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四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东海大街东6-1君汇上品会所B区一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办象角塘***政办公司1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原告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给付偿还原告质保金、验资金150000元及利息6473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份,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经理**通过朋友找到原告,称营口君汇上品小区还有许多工程需要做,前前后后谈了园区绿化、园区保洁、监控维修、二次加压水泵检修、路面硬化、垃圾房建设总计6个工程。原告觉得工程适合,便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约定承包园区硬化工程及垃圾房墙面防水改造工程。后被告经理**称按照被告公司规定,***支付工程质保金1.5万元,验资金6万元(公司审核完毕后,验资款予以返还),两个工程共计150000元。原告便于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9日分别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原告汇款后,就一直与被告经理**协商要求按照工程协议约定进场施工并按照流程返还验资款,但是**经理总说需要走流程,一直推脱,直至2021年7月份,被告经理**告知原告,被告的工程不再施工,被告同意返还质保金及验资款,但时至今日上述款项仍未返还。有鉴于此原告认为,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协议却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验资款、质保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另查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营口市天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营口君汇上品分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所依据的两份合同分别为路面施工与垃圾房屋面防水改造,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工程所在地点位于营口市君汇上品小区院内,属于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当移送至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珺婷 书 记 员  张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