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621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肇州县。
被告: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建设街丁香大厦**。
法定代表人:左艳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义,男,1952年10月11日,汉族,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肇州县北辰**。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被告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占地赔偿费303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原告所在地打抗旱机电井项目,其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埋设电缆线挖沟30公分宽、480米长,核款36.5元×30公分×480米×20%×20%×2年=4204.8元;36.5元×3米×480米×20%×2年=21024元,计25228元。埋设电线杆核款36.5元×100平米(2根)×70%×2年,计5110元,两项合计30338元,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该项目是国家投资农民受益,为振兴乡村致富农民确保粮食增产重要路径,由农民自行协调架变压器,铺设电缆占地事宜,薛占山是打井户,电力安装和铺设电缆均由薛占山协调。2020年4月我公司与薛占山联系好铺设电缆占***承包地事宜,薛占山带领公司王伟等5名施工人员到现场,告诉在***地里开沟铺设电缆,正在施工接近结束时***家人赶到现场阻挠施工,并扣下施工用车6天。被告正式告知***,开沟的地点是薛占山告知被告的,后被告电话联系薛占山,薛态度不太正常。原告还得赔偿扣车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埋设电线杆5110元是村上协调安排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1.被告在原告的耕地上挖沟铺设电缆的事实;2.土地上开沟为临时占地、面积1152平方米,架设电线杆为永久占地、面积51平方米;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庆正规{2016}12号,占地赔偿数额按此意见标准计算,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期为2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是:
1.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依据的事实是被告在其土地上施工造成土地损失,被告则认为在被告的土地上开沟铺设管线是由井户薛占山负责联系协商确认开沟位置,原告只负责施工,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做为施工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2.被告主张因原告扣押施工车辆造成车辆及工人误工损失13500元。原告出示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扣车一事,被告承诺不让原告承担扣车损失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抗辩称当时写保证书的时候,是因为协调过程中被告出3000元、村上出2000元,原告放弃扣押车辆,才做出承诺不要车辆及工作的误工损失,但是没有协商成,原告也没说起诉,现在***提起诉讼,被告就得要扣车损失。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做出放弃扣车误工补偿费用的《保证书》经双方认可,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原告的地里施工,构成侵权行为,但原告应以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应非法扣押他人车辆造成更多的经济损失,虽被告做出保证不向原告索要误工费用,但原告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如继续扣押车辆将损失更加扩大化,可以认定被告做出的保证是在采取与原告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诉讼及为了减少损失做出的妥协。现被告因原告提出诉讼而提出扣车造成的损失,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被告提出该项费用的数额没有证据加以证实,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和开沟铺设管线,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虽抗辩架设电线杆是经村上允许、开沟铺设管线是井户薛占山负责协商沟通的,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人与原告协商后经原告允许才可以施工的事实,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扣押车辆造成误工损失,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承担损失的数额是30338元,计算方法是电缆线挖沟30公分宽、480米长,核款36.5元×30公分×480米×20%×20%×2年=4204.8元;36.5元×3米×480米×20%×2年=21024元,计25228元。埋设电线杆核款36.5元×100平米(2根)×70%×2年,计5110元,两项合计30338元。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确认电线杆占地为永久占地,占地面积为51平方米;铺设管线为临时占地,占地面积为1152平方米。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庆政规{2016}12号》规定,原告请求的占地补偿费应计算为:电线杆核款51平×25.5元×2根=2601元;电缆线挖沟30公分宽、480米长,核款为480米×0.3米×36.5元×20%=1051.2元;临时占地2.4米×480米×36.5元×10%=4204.8元,以上合计7857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8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大庆市合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张云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