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13032号之一
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75552J。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志。
被告:武汉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67738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