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9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91民初390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24)鄂0191民初390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四、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管理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